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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8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 債 權 人 創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凱 債 務 人 生活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佩瓏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陸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除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   日之柒萬伍仟陸佰元發票外,台端稱無其他書面契約,惟台   端聲請時有提出合約書影本,超過75,600元部分之請求並未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