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
債 權 人 威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建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瑪森智能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於
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
二、提出債務人瑪森智能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