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88號
債 權 人 新保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春明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高桀科技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債權人
現任之
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0 年
10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於110 年11
月8 日
陳報狀表示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董事黃春明,
依公司法第208 條規定,公司設有董事長,以其代表公司,
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