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17號
債 權 人 鴻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政函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三、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