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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7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訟代理人 張心瑜 債 務 人 信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文進 人 債 務 人 沈文進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信泰科技有限公司、黃文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下同)壹拾萬柒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   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沈文進於民國108 年8 月   9 日死亡,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式當事人能   力,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   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