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67號
債 權 人 寶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廷欽
債 務 人 王泰程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元,及
自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
準用之。
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退票理由單
所載之退票日,依
前揭規定,
本件債權人於該日
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具相同之效力,然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份,
自屬無據,應予
駁
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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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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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請求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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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年3月1日 │500,000元 │110年3月2日 │SA0000000 │
│1 │ │ │ │ │
├─┼───────────┼───────────┼───────────┼───────────┤
│00│110年4月10日 │270,000元 │110年4月12日 │BH0000000 │
│2 │ │ │ │ │
├─┼───────────┼───────────┼───────────┼───────────┤
│00│110年6月1日 │500,000元 │110年6月1日 │SA0000000 │
│3 │ │ │ │ │
├─┼───────────┼───────────┼───────────┼───────────┤
│00│110年7月10日 │270,000元 │110年7月12日 │BH0000000 │
│4 │ │ │ │ │
└─┴───────────┴───────────┴───────────┴───────────┘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