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3460號
債 權 人 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NGUYEN TIEN HOANG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