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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債  權  人  建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寵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慎汰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