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債 權 人 建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慎汰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