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4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24號
債  權  人  台灣日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康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周昇輝業於110年8月28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權人經通知未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