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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43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9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品昱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維寧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柒仟貳   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   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參佰柒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