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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9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債 權 人 永大電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表明向債務人陳威瑀請求之依據。 四、表明請求金額內容及計算方式。 五、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 六、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章,請提出經債權   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