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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9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異 議 人 永大電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永大電池有限公司請於異議狀底蓋印   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