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
債 權 人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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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