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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 債 權 人 元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劉春秀、莊祿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