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
債 權 人 元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劉春秀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 年3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對債務人請求
之釋明文件影本、請求債務人
連帶給付之依據,該裁定已於
110 年3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