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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2號 債 權 人 鼎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