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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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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3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 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訟代理人 莊慎翔 債 務 人 惠祐創新生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惠真 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惠祐創新生活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柒拾貳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3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郭惠真請求之釋明文件,該   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   權人於110 年3 月22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對債務人郭惠真   請求之釋明文件,未補正,於法不合,故關於債務人郭惠   真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