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
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元博
非訟代理人 莊慎翔
債 務 人 惠祐創新生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惠真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惠祐創新生活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柒拾貳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遲延利息,並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3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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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郭惠真請求之釋明文件,該
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
權人於110 年3 月22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對債務人郭惠真
請求之釋明文件,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故關於債務人郭惠
真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