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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 債 權 人 神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   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