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 權 人 余發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台祥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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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三、提出靠行契約影本。
四、表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