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
債 權 人 晴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麒丞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元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元祥國際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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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明確之請求利率(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