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
債 權 人 蕭廷宇
債 務 人 橙果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振忠
人 樓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橙果食品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
拾參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橙果食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
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支票之執票
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
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發票日後7 日內。執票人不於第
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
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132 條亦有明定。
經查本
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振忠發支付命令,主張陳振忠於
系
爭支票
背書,應負背書人之責任清償系爭票款
暨其利息。
惟
查票號0000000 號之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10 年2 月1 日,然
債權人遲於110 年3 月4 日始為提示,顯逾
上開票據法第
130 條所定之7 日期限,債權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陳振
忠顯已喪失追索權,從而,此部分之聲請自
非有據,應予駁
回。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