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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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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5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 債 權 人 楊賜偉 債 務 人 橙果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振忠 人           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橙果食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   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橙果食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   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支票之執票   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   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 日內。執票人不於第   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   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132 條亦有明定。經查本   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陳振忠於系爭支票   背書,應負背書人之責任清償系爭票款其利息。上開   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9 年12月5 日,然債權人遲於110 年   3 月8 日始為提示,顯逾上開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之7 日期   限,債權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陳振忠顯已喪失追索權,   從而,此部分之聲請自有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