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59號
債 權 人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德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麗新工程有限公司、游樹木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麗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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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對債務人游樹木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