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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45號 債 權 人 自在科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俊男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吳東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