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
債 權 人 湯石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士權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無圍牆創意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無圍牆創意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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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