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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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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訟代理人 翁瑞竣 債 務 人 禾曜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繁達 人 債 務 人 張秀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肆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伍仟柒   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