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66號
債 權 人 以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慶中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日富車業有限公司、曾廉洋、王國丞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台端得向債務人「日富車業有限公司」、「曾廉洋」、
「王國丞」共同請求之依據?若無依據,則應分別表明台端
得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並更正
本件聲明。
二、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