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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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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66號 債 權 人 以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富車業有限公司、曾廉洋、王國丞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台端得向債務人「日富車業有限公司」、「曾廉洋」、   「王國丞」共同請求之依據?若無依據,則應分別表明台端   得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並更正本件聲明。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