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166號
債 權 人 古德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幸州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大
乃綠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4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大乃
綠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