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168號
債 權 人 富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揚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賴乙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賴乙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超過新臺幣50萬元部分之釋明(台端所提票據發票
人
非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