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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207號 債 權 人 鍾裕智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鼎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謝華瑜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鼎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