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207號
債 權 人 鍾裕智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鼎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謝華瑜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債務人
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鼎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