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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207號
債 權
人 鍾裕智 上列
債權人
與
債務人
鼎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謝華瑜間請求
支付 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如為二人,請表明各自請求金 額及補繳聲請費5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