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15號
債 權 人 安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根瑩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大腳婆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及其現任之
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大腳婆企業社之設立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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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