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日璋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佳谷紙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 年6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21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