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
債 權 人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國隆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有麒即高視眼鏡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李有麒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資料並無李有麒
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