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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 債 權 人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隆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林威任即新視野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視野眼鏡行」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林威任為「新視野眼鏡行」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本院無從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