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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 債 權 人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隆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林威任即新視野眼鏡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林威任 即新視野眼鏡行之負責人戶籍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 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將無債務人 之法定代理人合法收受送達,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