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
債 權 人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國隆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林威任即新視野眼鏡行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林威任
即新視野眼鏡行之負責人戶籍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
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將無債務人
之
法定代理人合法收受送達,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