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9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 債 權 人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債 務 人 育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