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
債 權 人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建治
債 務 人 育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龍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