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272號
債 權 人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龍俊瑾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福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福達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
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