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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4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訟代理人 張心瑜 債 務 人 銘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壹仟陸佰伍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壹仟捌佰參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