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張心瑜
債 務 人 銘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明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壹仟陸佰伍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壹仟捌佰參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