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471號 債 權 人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