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471號
債 權 人 台灣航空貨運
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旭輝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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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