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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4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71號 債 權 人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債 務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壹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