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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 債 權 人 新光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