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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 債 權 人 新光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 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 ,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設籍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債務 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