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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33號 債 權 人 福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銘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榮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榮震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