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07號
債 權 人 高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金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華民國三人籃球發展協會、林志豪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中華民國三人籃球發展協會設立登記事項資料及
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林志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
本件債務人。(應以訂立契約之
相對人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