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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07號 債 權 人 高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民國三人籃球發展協會、林志豪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中華民國三人籃球發展協會設立登記事項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林志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本件債務人。(應以訂立契約之相對人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