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07號
債 權 人 高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金明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中華民國三人籃球發展協會等間
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7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中華
民國三人籃球發展協會設立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
新
戶籍謄本、提出債務人林志豪最新戶籍謄本、表明本件債
務人(應以訂立契約之
相對人為債務人)。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