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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07號 債 權 人 高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中華民國三人籃球發展協會等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7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中華 民國三人籃球發展協會設立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提出債務人林志豪最新戶籍謄本、表明本件債 務人(應以訂立契約之相對人為債務人)。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