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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 債 權 人 和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珈荃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育康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   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   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表明債務人正確全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