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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 債 權 人 和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珈荃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瑛勝即正忠西藥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