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
債 權 人 和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珈荃
債 務 人 黃瑛勝即正忠西藥房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瑛勝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伍佰
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瑛勝即正忠西
藥房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黃瑛勝
非正忠西藥房登記負責人,
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
文。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