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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8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 債 權 人 和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珈荃 債 務 人 黃瑛勝即正忠西藥房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瑛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伍佰   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瑛勝即正忠西   藥房發給支付命令,查黃瑛勝正忠西藥房登記負責人,   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