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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1號 債 權 人 祥鉅螺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玫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宇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表明債權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