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1號
債 權 人 祥鉅螺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青玫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宇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表明債權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